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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我自横笔向天笑 (附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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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吏部考评的资料:

    本文架空,这里以以明代官员考评为基准:

    令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由其正官“出与考语,送都察院并本部复考”。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官员,“三年考满,……从都察院考核,本部(吏部)复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布、按二司其他官员,由其正官初考,再送都察院的河南道考评,最后送吏部考功司复核。府、州、县等中低级外官,先由其正官或上级正官初考,再由布、按二司考评,但其结果也必须送吏部考功司复核。对于考评中的不正当的和不公正的行为,被考评者可以提起申诉,监察官员则有权进行纠举和弹劾。外官“朝觐考察”中,“如有不公,许其申理。其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后,有失当,方许指名纠劾”。即使是由皇帝亲自主抓的四品以上京官的考察中,如果被考察官员在自陈材料中有所隐瞒,六科和都察院官员均可予以检举,称为“纠拾”、“纠劾”或“拾遗”。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非常丰富、完备、科学,涵盖了官员的品德、资历、政绩等各个方面。

    为避免地方官员在考满、考察时避重就轻、笼统浮夸,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对官员上报的功业文册等考评材料的内容作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必须包含农业生产、人口、赋税、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后来汇总为《到任须知》,对地方官员职责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共计三十一款,内容非常全面,涉及农业生产、垦荒、水利、税收、吏治、社会治安、民政、人口、教育等各个方面。除了这些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外,明政府还通过考察中所依据的八项察例来加强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考评。“考察者,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官员如果经考察确定沾上了其中任何一款,等待他的就只有降职、勒令致仕、罢黜等处分重视考评行政法规建设,先后颁布实施一系列的考评法规。

    最早在明王朝的前身吴政权时期的《大明令》,就对地方官员考评的基本政策作了初步的规定。其后又制定颁布《到任须知》,作为地方官员考核的纲领性文件,要求官员上报考评材料时,须对照《到任须知》的条款,一一阐明实绩,编成《须知文册》。洪武二十三年又出台《责任条例》,确立了逐级上报、定期考察的原则。而关于京官的考评,明初“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颁布中外”。弘治年间,在《诸司职掌》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扩展,编成《大明会典》,并经过嘉靖、万历年间两次重修。以上这些法令法规为官员绩效考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考评内容和标准、考评过程、考评结果都比较公开。

    如前所述,考满的内容和标准基本上也就是《到任须知》、《诸司职掌》等法规中所规定的官员职责范围,而考察中的“八项察例”更是人所共知。考察执行过程中,除上级主管官员、吏部及都察院参与对其考评外,还向其它官员分发“访单”,广泛咨询查访,收集对被考评者的意见。“访单者,吏部当察时,咨公论以定贤否,廷臣因得书所闻以投掌察者。”这种访单还可以匿名填写,“吏部发出访单,比填注缴纳,各不著姓名”。这种“访单”调查法类似现代绩效考评中的同事考评,如果运用得当,对于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是有益的。考评结果出来后,还允许被考评人申诉,并接受监察官员的监督。

    6.考评结果直接与官员的升降去留挂钩。

    考满的结果,有平常、称职和不称职,结合所任职务的繁简,又分为繁而称职、繁而平常、简而称职、简而平常、不称职五种情况,根据这五种情况,同时参考任期内是否受过处分,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升迁和降黜。而考察的结果,基本上都是计过不计功,除对少数特别出色的官员,给予赐宴、赐衣、赐钞等荣誉性奖励外,大多数官员即使合格,也不会得到任何奖赏。而如果挂上前述“八项察例”中的任何一款,均会受到不同形式的处分:贪、酷者罢为民;不谨、罢软者冠带闲住;老、疾者勒令致仕;不及、浮躁者降调。对于受到这种处分的官员,将不再录用。“计处者,不复叙用,定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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